上海莱士: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莱士血液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的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