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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 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会议联系人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