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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一 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