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是指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 人。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