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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 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