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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 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募集资金只可用于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 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 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三)现 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 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 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