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九)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十三)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的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