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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 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 原则上应当以现金 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 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 的公司资金,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 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 减少关联交易, 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 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