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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 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扬州惠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 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研究和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