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生物: 股东会议事规则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 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情 形而发生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会召开日失效;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