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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源微: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执委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执委会副主 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长可以列席执委会,经执委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业务负责人也可 列席执委会。 第六条 执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为三年,执委会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有效实现, 规范运营,根据《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规定,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执委会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执委会全体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委会成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非独立董事、总裁、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中产生。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 名,委员若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