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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 乐鑫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第一条 为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