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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通过下属单位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张涛 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朱闯 重庆市渝中区监委委员 黄延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赵文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甲通过"集体研究"将C公司公款1500万元拨付给D公司后借给E公司使用,并要求E公司将某供配电工 程交由其特定关系人丙的亲属承揽,该行为应如何定性?甲接受丙转达丁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丁承接 项目,丙收受丁所送100万元后告知甲但未说明具体金额,甲是否应当对该10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我们特邀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199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A市B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B区房管局)副局长、局长,B区区属国 有企业C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2020年5月退休。 挪用公款罪。2014年至2015年,甲接受商人乙的请托,利用其担任C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个 人决定将C公司公款1500万元通过下属单位D公司借给与C公司有代建合作项目的E公司(私营企业,实际控 制人为乙)使用,并谋取了个人利益。 受贿罪。2004年至2023年,甲利用担任B区房管局副局长、局长,C公司党委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