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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 外,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并可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