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 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