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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6 年制订 2018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行之有效的论证, 做出科学、审慎的决策,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接受公司审计委员 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的办事机构是证券法律部,证券法律部在董 事会领导下进行有关资本运作策划及实施、公司治理及董事会 建设、规范运作及证券事务、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 作。 第二章 董事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