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08月)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0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 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