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风电: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草案)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按照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认为必 要时除外),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