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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 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公司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领导 队伍建设,在严格管理、严肃追究中养成和打造责任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 职、失误等,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责任: 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任审计后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位变动、在离任审计工 作中发现问题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公司领导,按第十 五条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并上报公司。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并出具 书面撤销处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