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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 "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上海威士顿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深交所)网站的《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