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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任 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