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 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 记录; (三)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 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条 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