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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