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仅供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市裕同包 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