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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川智慧: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瑶律师、季俊宏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