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集团: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淮南市盛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淮南市会想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南京万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 万优")49.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系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 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不适用《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