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集团: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 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淮南市盛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淮南市会想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南京万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49.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 次交易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试行"> 第十八条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 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拟购买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