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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橙子: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进行购买、出售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 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 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 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 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 关资产。"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的规定: "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十二个月内,股东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 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