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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冶集团: 株冶集团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公司风险管理能 力,健全风险管理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及管理策略 进行评估,审议公司重大风险并向董事会提出风险预警及改进建 议。 第二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至少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风险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