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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冶集团: 株冶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冶集团"或"公 司")的经营机制,保护株冶集团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订株冶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