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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 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 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 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 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 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