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浙江亚厦 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 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