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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 上,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成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责;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成员代行其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