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发展: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先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4559%股份,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增先进新材料领域的实体制造业务发展平台,有利于增强在高科技 投资领域的竞争力,加快推动公司战略转型。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商确 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 会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