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套取帮扶资金的行为性质分析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2025-08-13 00:04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 称《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如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等,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对于村干部协助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从事公务 时,其身份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许某某,中共党员,某县A镇B村党支部书记。2019年5月,某区C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安排结对帮扶B 村,主要帮扶B村发展壮大特色产业、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等。2019年7月,B村村民委员会为解决村民生 产生活用水问题,向C街道办事处申请专项资金修建水池,C街道办事处经实地考察后,同意从本级财 政资金中列支30万元用于帮扶B村修建水池。C街道办事处考虑到B村不在其行政区域内,不便于直接实 施该项目,便委托B村村民委员会实施,由许某某牵头协调,C街道办事处负责验收,并按照项目实施 进度拨付资金。B村村民委员会在实施上述项目过程中,许某某采取虚开建材发票的方式,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