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期货安徽某员工收警示函 为国元证券控股子公司
经查,高春琛作为国元期货安徽分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存在指导客户通过适当性测试,未能谨慎、勤 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 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高春琛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3日讯 安徽证监局11日发布关于对高春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 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国元证券(000728)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000728.SZ)年报显示,国元期货有限公司为持 股98.79%的控股子公司。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