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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合达: 董事、高管离职管理制度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