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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合达: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东莞怡合达 自动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