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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工作。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 O 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权益,规范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描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 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