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A: 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局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 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法律意见书 致: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 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有效,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