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宏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公司章程》、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 作,并履行《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审核委员会的相关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公司三名董事组成,所有成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 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 资格要求。 本实施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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