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 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