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5]第 01011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贾 平、杨 波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 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见证后,本所律师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