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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瑞电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治理稳定,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辞 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或者辞职。董事辞 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 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