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议》; 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