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 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 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