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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 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对于大宗订货合同,公司在 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 行的时间;对于日常预期订货合同,公司应当根据过往历史记录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 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过该保值量下预计现货采购时 间。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商品交易 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业务,只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 料的价格风险,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