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