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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三 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企业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宪武、财务总监王希 梁,违反了《治理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 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刘宪武、王希梁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5〕16号),现将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刘宪武、王希梁: 经查,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是公司及原全资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