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边海基金因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收警示函
Sou Hu Cai Jing·2025-08-18 08:36
第四、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截至检查日,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及在职员工人数均已变更,且合规风控负责人缺位,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 更手续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广西监管局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下称《私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广西北部湾边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对广西北部湾边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广西北部湾边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月18日,中国证券会广西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广西北部湾边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22号。 警示函显示,广西北部湾边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四项违规行为。第一,治理结构不健全,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 务。向2家关联 ...